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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國家信訪局15日發佈《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》,進一步明確了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的職責,強化“首辦責任”,防止信訪事項“空轉”記者獲悉,自今年11月1日起,信訪部門將加強對初信初訪事項的督查督辦,未履行督辦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信訪機構將被追責。
  在信訪機構的責任方面,辦法規定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機構在收到初信初訪事項後,應在15日內按投訴請求類、意見建議類、揭發控告類和重大緊急類等情況,分別交送有權處理機關或報送有關領導,並對具備回覆條件的信訪人以電話、書面等形式反饋。若信訪機關未按規定登記、轉送、交辦,或未履行督辦職責,將責令改正,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追責。  (原標題:未履行督辦職責的將被追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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